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致孩子早產離世,責任歸誰?律師解讀→
2025-0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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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
網友張女士在社交媒體上反映,
1月22日自己在D3702次列車上
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,
導致孩子早產離世。
此事經過媒體報道后,
引發(fā)關注。
2月19日下午,廣州客運段官方微博發(fā)布關于“孕婦在D3702次列車上被行李箱砸傷”的情況說明:
此前,
張女士最新回復網友留言時表示,
“已找到行李的主人葉先生,
準備起訴”。
那么,
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
致孩子早產離世,
責任歸誰?
鐵路方與行李箱的所有人
責任如何劃分?
該事件中,
被砸張女士可以主張哪些方面賠償?
有何救濟途徑?
一起來看《法治日報》律師專家?guī)斐蓡T、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的專業(yè)解讀!
1、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致孩子早產離世,責任歸誰?鐵路方與行李箱的所有人責任如何劃分?
苗全軍:孕婦在動車上被行李砸中導致孩子早產離世的事件涉及多方責任,主要包括鐵路運輸部門和行李箱的所有人,需結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及具體事實明確責任劃分。
(一)鐵路運輸部門責任
首先,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、貨物安全運輸?shù)郊s定地點?!辫F路運輸部門作為承運人,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需確保乘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。鐵路運輸部門應確保行李架的安全性,并對乘客行李放置進行指導和監(jiān)督。在此事件中,行李箱的所有人葉先生將行李放置在貼有“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標識的位置,但鐵路運輸部門工作人員未及時檢查并糾正該行為,存在管理疏忽,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若行李架存在設計缺陷,鐵路運輸部門亦需承擔技術性責任。
其次,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(guī)定:“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,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、分娩、遇險的旅客?!辫F路運輸部門作為承運人,負有盡力救助義務。在此事件中,如果列車長未主動聯(lián)系救護車,車站人員未協(xié)助張女士出站就醫(yī),可能構成救助措施不及時或不充分,進而被認定為未盡到盡力救助義務。
最后,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,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、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。張女士作為旅客,與鐵路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,因此,鐵路運輸部門可能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但需注意,本事件中,存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,只能擇一主張,鑒于本案中可能存在精神損害賠償,且存在兩個侵權人,建議選擇追究其侵權責任。
(二)行李箱所有人的責任
根據鐵路官方通報內容顯示,行李箱的所有人葉先生未按規(guī)定放置行李,導致行李箱掉落砸傷張女士,屬于未盡到妥善保管物品的義務,明顯違反安全規(guī)定,存在明顯過錯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葉先生未妥善管理行李,導致張女士受傷,構成過錯侵權,應與鐵路運輸部門承擔連帶責任。
一般而言,在類似事件中,如果行李箱的所有人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,規(guī)范放置行李,行李掉落是由于車輛晃動等不可預見、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,那么行李箱的所有人責任可能較小,甚至無責任,鐵路運輸部門可能承擔主要責任;若行李箱的所有人未規(guī)范放置行李,而鐵路運輸部門也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、未及時發(fā)現(xiàn)行李存在脫落風險等情形,則雙方都要承擔相應責任,具體的責任比例需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證據和事實來判定。
2、 該事件中,被砸張女士可以主張哪些方面賠償?有何救濟途徑?
苗全軍:在此次事件中,張女士有權主張多方面的賠償,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首先是人身損害賠償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(guī)定,張女士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因受傷及后續(xù)治療所產生的一系列費用,如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另,因嬰兒早產離世,視嬰兒脫離母體時的狀態(tài),可能涉及死亡賠償金。
除上述人身損害賠償,孩子早產離世這一悲劇給張女士帶來了難以估量的精神創(chuàng)傷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當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時,作為被侵權人的張女士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面對這樣的情況,張女士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尋求合理的賠償解決方案。她可以選擇直接與鐵路運輸部門以及行李箱所有人葉先生協(xié)商賠償方案,也可委托律師與鐵路相關部門負責人來進行溝通協(xié)調。若直接溝通協(xié)商效果不佳,張女士還可以向鐵路運輸部門的上級管理機構、消費者協(xié)會、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提出調解申請,在第三方主持下,對事件的責任進行清晰的認定,從而促使雙方達成公平合理的賠償協(xié)議。倘若協(xié)商和調解都未能成功解決問題,張女士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,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將鐵路運輸部門和行李箱的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,要求他們依法承擔連帶責任。
作者|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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